113302827342755727/2023-173942
市文广旅体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66-2023-0001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2023-03-22
2023-03-22
面向社会
慈文广旅体〔2023〕12号
失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稳进提质赛马机制实施办法》(浙文旅〔2022〕35号)、《宁波市乡村旅游助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甬文广旅发〔202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优秀旅游项目建设
(一)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林地、园地、空域等旅游项目用地创新。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对于低丘缓坡旅游项目,参照“坡地村镇”做法,探索实行点状供地;对于乡村旅游,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
(二)鼓励精品线路涉旅项目开发。鼓励各镇、街道在宁波市级精品线路沿线上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工艺、休闲夜景、红色旅游、科技教育、田园景观等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开发建设与旅游相关的“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类涉旅经营项目。对其中由属地镇(街道)引入并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当年度完成建设且实际经营业态发展良好的,经审计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此项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旅游配套产品建设
(三)高质量推进旅游厕所和旅游驿站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对列入全市新(改)建旅游厕所指标,并达到国家I类(或AAA级旅游厕所)创建标准的建设主体,每家补助15万元;在AAA级旅游厕所基础上被评为示范性旅游厕所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级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的分别补助12万元、6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和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特色旅游产品开发。对已经是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市级旅游购物商店,按照《慈溪市级旅游购物商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慈文广旅体〔2020〕58号)文件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复评,按照复核复评结果给予补助,对其中评审分95分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评审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评审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相关总额不超过40万元,超过的按同比例缩减。
支持涉旅企业充分利用慈溪特色元素,通过市场创新、技术革新等手段,研发特色旅游商品,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奖励;获得宁波市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慈溪市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5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慈溪市级旅游商品名录库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同一旅游商品不可重复奖励,相关总额不超过20万元,超过的按同比例缩减。
(五)加大“百县千碗”体验店培育提升力度。对获评省级、宁波市级“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体验店称号的,分别给予4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农旅共富
(六)鼓励现有小饭店、小宾馆、农家乐等单位场所通过扩大经营内容、提升软硬件档次等模式改建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民宿,鼓励农民依托现有住宅房屋、集体闲置用房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配套用房,建设特色民宿。凡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并获批证照齐全且报市文广旅体局备案,给予每家每间0.5万元的经营补助。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认定并营业满三个月及以上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经营的经审核后再发放50%,补助参照相关民宿标准单栋建筑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对评为省白金宿、金宿、银宿、文化主题(非遗)民宿或同等级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5万元的奖励。
(七)加快A级景区村庄创建。鼓励各村在美丽乡村等村落建设工作中因地制宜,充分吸收旅游要素,打造A级景区村庄。对新通过A级、AA级、AA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通过2.0版(或同等级)AA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评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重点村庄的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此项政策单一主体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八)对成功创建省级景区镇、省级旅游重点镇的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
(九)鼓励重点旅游镇(村)探索建立集体经济形式的乡村旅游开发运营公司,聘用专业团队和职业经理人,做大做强市场导向的整体运营。搭建乡村旅游运营团队考察、“联姻”等互动平台,鼓励各地采取委托或合资入股方式引入专业化运营团队,通过量化考评的形式,推动乡村旅游整体规划、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产品包装和宣传推广,探索新型镇(村)、企业联合治理模式。运营满一年且达到“万户农家旅游致富”计划验收标准的,经市文广旅体局考核合格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强
(十)引导旅游企业品牌提升。对市内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创建品牌、业绩提升等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复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省品质饭店金桂级、银桂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绿色饭店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宁波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酒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拓展旅游市场
(十一)鼓励酒店开拓会奖旅游市场。旅游企业引进宁波市外大型会议、社会活动、展会等会奖旅游项目,并在慈溪旅游饭店住宿的,且未享受慈溪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会奖旅游奖励。引进的会奖旅游项目其主办方必须为宁波外单位,单次最低用房量达到30间以上,且单次消费总额在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0.2万元、0.5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二)鼓励旅行社引进市外游客。凡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慈溪市外游客入住本市星级饭店、品质饭店、绿色饭店、花级酒店、省等级民宿、宁波市叶级客栈,且年客房数500间(含)以上的,给予旅行社30元/间补助;年客房数1000间(含)以上的,给予50元/间奖励。其中入住四星级或其他同等级(五花、五叶、金桂、金鼎、银宿)及以上饭店(民宿)的,再给予10元/间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十三)推进“百县千碗”团餐消费。凡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慈溪市外团队游客在本市“百县千碗”省级、宁波市级体验店购买团餐,年消费额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旅行社1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支持旅游对口扶贫
(十四)鼓励本地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对口帮扶、协作地区,购买门票或住宿。年度组织人数达到300人次的,给予15元/人的补助;达到500人次的,给予20元/人的补助;达到1000人次的,给予30元/人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在本地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设立对口地区农特产品专区、专柜满一年的,每家企业每年奖励3000元。
七、加快人才建设
(十五)鼓励特色景区村、乡村旅游运营公司招引优秀旅游管理运营人才。凡引入在4A级以上景区担任主要运营岗位两年以上的,或在外地大型旅游运营公司主要运营岗位有两年以上任职经验的,按每人次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鼓励涉旅企业培养高端旅游服务人才。鼓励旅行社推荐优秀导游申报各级优秀导游称号,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优秀导游称号的,在慈溪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取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证书的,在慈溪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所在旅行社0.5万元、0.2万元。鼓励饭店推荐优秀服务员工申报各级优秀旅游服务人才称号,对取得“金钥匙”称号的,在慈溪星级饭店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经培训获得服务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慈溪星级饭店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6万元、0.08万元。鼓励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企业推荐优秀人才积极参加宁波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综合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游企业1万元、0.6万元、0.3万元,获得单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游企业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八、附则
(十七)本政策所提到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八)本政策兑现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最终奖励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额度按同比例缩减。各条政策有总额限制的,如超出总额限制,按同比例缩减。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十九)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二十)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