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MB1576343P/2024-180049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布日期:

2024-09-05

成文日期:

2024-09-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明确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05 17:16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确保优待金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转发慈溪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07〕169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关于转发慈溪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07〕169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和《关于公布2024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4〕16号)以及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三、主要内容

根据《慈溪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慈溪市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原标准为43920元,已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暂不调整。赴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增优标准均为原标准:

(一)新兵征集时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21960元。

(二)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20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87840元。

上述对象中,若该家庭是多名义务兵的,均给予多名优待。

(三)精简回乡复员军人优待标准:按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30%发给,即年人均优待13176元。

四、适用范围

现役义务兵、精简回乡复员军人。

五、执行时间

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重要名词解释

精简回乡复员军人:已享受原工作单位精简补助或40%精简救济的对象,同时又符合定补条件的复员军人。

立功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义务兵。

七、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朱科旗,联系电话:0574-6308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