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4-180308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24-0002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024-09-14
2024-09-03
面向社会
慈民事〔2024〕88号
有效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各公墓单位: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比例
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经营方补足。
二、开户银行选择
公墓单位自主选择1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开户手续。
三、提取方法
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穴位)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提取,提取的经费必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做到帐款相符。公墓单位每月将墓穴登记证复印件、购墓合同提交市民政局,公墓的维护经费由公墓单位自行按月提取,汇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市民政局按月对公墓单位提留的维护经费进行核实。
四、使用方法
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属地镇(街道)申请,属地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批准。相关工程建设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属地镇审核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开户银行凭审批表为公墓单位办理取款手续。
五、法律责任
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市民政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六、其他要求
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单独列账,经费使用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属地镇自行做好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4日慈溪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公墓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慈民社〔2001〕108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日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