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4-177954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6-2024-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4-07-09

成文日期:

2024-07-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住建〔2024〕4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9日


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使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标化工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甬建质〔2005〕309号)、《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甬建发〔2021〕69号)、《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甬城管〔2012〕11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4〕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市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项。

第三条  市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慈溪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全市申报的标化工地进行评审。

第四条  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条  市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7月份。

第六条  申报慈溪市级以上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应依照逐级申报的原则,满足慈溪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相关要求,否则不予向上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工业建筑;

(二)15000平方米以上(含)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和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含)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含)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的构筑物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较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0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认定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不符合上述条件,无法确定承建单位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均作为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市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且在当年评审通知规定时间内竣工的;

(三)施工过程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和规定,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四)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应按要求全面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或整体爬升式脚手架系统,临时设施应齐全、整洁、卫生、安全;

(五)已办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

(六)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七)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应安装身份识别电子门禁系统,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实名制相关联,关键岗位实行人脸识别智能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

第十条  列入创建市安全标化的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审市安全标化工地:

(一)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相关责任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被宁波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次以上(含)的;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造成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等其他事件的。

第十一条  对未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由市安质服务站参照安全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管理,对达到安全标化工地管理要求的项目,对该项目信息分予以信用激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创建市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项目实际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企业提出创优计划,填写《创建慈溪市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市住建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地由市安质服务站建立创建档案,按照标化工地要求做好交底和阶段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当年评审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下列资料至市住建局。

(一)《慈溪市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二)市安质服务站对工地在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参照JGJ59执行);

(三)《慈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参选检查记录表》(市安质服务站负责提供附件3);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手续、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办理手续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八)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九)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包含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资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十)工程基础、主体结构、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及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有条件的企业可提供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U盘制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评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评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评审委员会评审为书面资料审查阶段。

第十五条  市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评检查

考评检查结果由市安质服务站对项目分阶段开展日常监督的四阶段评分和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组成。

1.市安质服务站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等四个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在检查完成后15天内进行评分。

2.市住建局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考评(专家组由市住建局建管科和市建筑业协会安全专家库人员组成),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评分。

3.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结构阶段向市住建局提出考评申请。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市住建局组织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1)考评检查得分,市安质服务站日常监督四阶段评分的平均分占考评分5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考评分50%。

(2)对考评检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问题的,且未积极、及时、彻底整改的,各方汇报资料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要取消申报单位资格。市安质服务站和评审验收专家组现场考评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市安质服务站和评审验收专家组评为“一般”的申报工地将取消评选资格。     

2.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当年度市安全标化的工地结合评审得分,进行综合评定,实行末位淘汰制,最终评选出当年度市安全标化工地。

3.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参评项目,经公示后发文公布表彰,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信用激励。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市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考评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提升创优夺杯的责任意识,加强市安全标化工作的指导检查,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各企业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提升创建市安全标化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市安质服务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隐患的,要及时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整改闭环。

第十九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市安质服务站要对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加强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等现场观摩会的项目,由市住建局择优选择,并免于现场考评,对同步申报宁波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积极向宁波市住建局予以申报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慈溪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创建慈溪市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计划申报表.doc

   2.慈溪市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doc

   3.慈溪市建筑(市政)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doc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