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4-178442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24-0001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024-07-19
2024-07-17
面向社会
慈民〔2024〕72号
有效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关怀,切实解决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帮扶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08〕49号)和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电竞比分网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的50%增调,月增加127元。同时,根据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文件精神,在2023年8月1日执行的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2024年1月已进行调整并补发。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随本次标准调整一次性补助。其他医疗补助及社会帮扶金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去世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各地要关心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对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其配偶确属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附件:慈溪市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慈溪市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三老”类别 | 原月标准 | 月增加额 | 现月标准 | 备注 | |||
农村老党员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前) | 2294 | 127 | 2421 |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 2284 | 127 | 2411 | ||||
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 | 2129 | 127 | 2256 | ||||
其中 | 孤老对象 | 2144 | 127 | 2271 | |||
老党员遗属 | 2134 | 127 | 2261 | ||||
备注 | 增调计算公式 | 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额×50%÷12=月实际增调数 | |||||
2023年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为47142元,2023年为50180元,年实际增加30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