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24-151134

发布机构:

慈溪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日期:

2024-06-13

成文日期:

2024-06-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宁波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慈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2018年起单独征收以来,对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由六章二十五条内容组成,包括总则、征收方式和标准、减免项目和程序、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项目性质。根据财政部规定,强调配套费性质已转变为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二)调整征收范围。原征收范围“我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省统一表述调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完善征收对象。我市原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调整为“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界定征收范围和相关信息传递及告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园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套费征缴工作。

(五)规范征收方式。明确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缴清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六)统一征收标准。新征收标准不再区分城市和建制镇,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项目:地上、地下建筑均为每平方米100元;

(3)商住混合建设项目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

(4)临时建筑项目按照永久建筑项目标准低限征收,即住宅项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标准。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如果是住宅项目则需按标准补缴。

(七)优化信息互通。《细则》新增第八条、第二十条内容,强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和属地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八)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缴费告知承诺制,新增第九条第二款“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开工的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条件时缴纳”,主要针对桩基先行等推进营商环境提升项目。

(九)规范城市基础配套费减免范围。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征收部门统一优化办理流程和减免申报样表,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

(十)补充管理使用内容。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完善票据管理,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规范资金用途,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科目》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变,我市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明确政策执行时间。本《细则》与浙财综〔2024〕9号实施时间一致,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十三)其他。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慈溪市财政局预算局陈老师,0574-63837299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科郑老师,0574-6396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