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4-151076
慈溪市财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2-2024-0001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024-06-12
2024-06-11
面向社会
慈财〔2024〕15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慈溪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慈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界定征收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信息传递和告知,并在土地出让时向受让人告知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园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
第二章 征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等因素,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地下建筑均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设项目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
(四)临时建筑项目按照永久建筑项目标准低限征收,即住宅项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标准。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如果是住宅项目则需按标准补缴。
第七条 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对于按规定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设项目,属地镇(街道、园区)和相关主管部门须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开工的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条件时缴纳。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仅项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
(三)工程项目符合减免政策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及减免的依据材料(仅减免项目需提供);
(四)拆除建筑的原不动产证和经属地镇(街道、园区)确认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资料(仅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的需提供)。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及时将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一)如实际应缴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缴超出原缴费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如实际应缴建筑面积少于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以及缴费凭据,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慈溪市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少于原缴费面积差额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至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应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减免项目和程序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详见附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的,执相关印证材料并填报《关于 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报告》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我市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进行市、镇(街道、园区)财力分配,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归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归各镇(街道、园区)。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告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未按规定及时补缴超出原缴费金额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催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园区)配合催缴,逾期未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第二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下载原文: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