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365B/2024-181823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5-2024-00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日期:

2024-11-05

成文日期:

2024-11-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科〔2024〕4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5 15:54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慈溪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科,各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慈溪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级产业政策明确,经相关程序纳入慈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由慈溪市本级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宁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信用管理等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成果的登记;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建设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追缴项目承担单位应收回的财政资金;

(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示制度;

(八)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一)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支持经费;

(三)会同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指导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结合预算管理做好相关绩效审核工作,适时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财政评价;

(五)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包括市级行政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重大事项;

(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牵头编写项目申报书和编制项目预算;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四)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依据适用的会计制度,按照项目预算科目分类,单独建立项目研发支出和财政资金支出辅助账,保障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五)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科技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等材料;

(六)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七)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八)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九)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负责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或批准;

(十)承担相关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十一)落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项目第一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或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一)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时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二)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按要求主动提出回避,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签署专家意见,并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

第三章 计划体系与组织方式

第十三条 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宁波市科技计划安排与慈溪实际,设立科技计划体系,动态调整科技计划实施内容。

(一)工业类重点研发专项

重点研发专项是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与未来产业培育,以及绿色低碳、防灾减灾领域的技术支撑,开展行业共性技术攻关及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以“拨投结合”、项目经费包干等方式,给予新技术突破、新产品开发、新场景应用以政策支持。农业工业化农机开发项目,作为工业类重点研发专项管理。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技术攻关专项。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难题,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技术攻关,实现技术升级与工艺改良。优先支持作为企业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的链主型企业。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2、新产品开发专项。鼓励技术成果(技术合作方拥有发明专利。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科技成果登记的优先)在我市产业领域转移转化,瞄准行业领先的装备技术水平,开发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应用创新设计方案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提供新产品鉴定的查新报告),纳入新产品开发专项管理。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新场景应用专项。鼓励技术成果(技术合作方拥有发明专利。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科技成果登记的优先)在我市产业领域转移转化,开发新的应用场景,实现主导产品迭代升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较大提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公益性专项

公益性专项计划指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开展的公共性、社会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农业农村领域:现代种业、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保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利用与农业生态保护、农业生物制造、智慧农业与农机装备推广、美丽乡村系统治理、乡村共同富裕等方面。

2、社会发展领域:人口健康、生态环保、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城市治理、文体事业、科学普及、山海协作、东西部扶贫等方面。我市企业与医疗机构联合申报的公益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市企业需求征集情况和上级关于科技创新部署要求,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创新。推进项目组织方式变革,探索建立与上级科技部门的科技计划联动机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报通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对计划资助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需求征集等形式,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资助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企业应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公益性专项不作限制)。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具有明确产业化导向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实施产业化生产的单位,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联合申报。

(四)申报资助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应达到3.5%以上,其中申报资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宁波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数据,规上企业以统计局填报的上年度12月份统计报表为准;规下企业以税务局填报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审计报告为准。

(五)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在职人员,聘用合同需要覆盖项目执行周期,实际从事相关领域科研工作。

(七)申报项目有其他单位参与的,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务分工,经费筹措使用安排,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推荐。

第二十条 申报限制。

(一)同一企业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当年申报上级科技项目落选的除外;

(二)市本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已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同一企业或项目组前三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按期验收申请延期的,或到期未申请验收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

(五)申报单位或项目组前三负责人违反我市科研诚信且在惩戒期内,受项目申报限制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实行网上申报,市科技局根据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要求。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评审工作规则。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特点,应采取相应的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不得作为限制性条件。

涉及保密的项目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实地核实,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答辩评审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也可运用异地专家库资源,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选取活跃在科研或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五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根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级审议和分类决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评审意见为“不推荐”的项目一律不立项;评审意见为“备选”的,除同领域、同类型项目空缺外,也不得立项;评审意见为“推荐”的,按评审分值从高到低确定拟立项的项目。拟立项项目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财政局下达立项及经费安排文件。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拨款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其中考核指标应与项目申报书中的一致。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市科技局对于计划资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从首批科技资金拨付次年起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束时间早于中期检查安排时间的,可不进行中期检查,直接组织项目验收。

(一)检查内容: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必要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拨付后续支持经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暂缓拨付中期经费,待验收通过后一并拨付中期经费和验收结转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任务书内容变更。项目经费调整变更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项目任务书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经归口管理单位确认,报市科技局研究批准后变更。其他情形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自行变更,经归口管理单位确认后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项目组前3位成员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延期变更申请应在任务书期满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期的一半时间;

(四)其他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九条 经申请终止(撤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经市科技局审议同意后终止(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一)由于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除去经审计的项目实施合理支出经费)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第三十条 决定终止(撤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决定终止(撤销)项目任务书。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的;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申请项目验收的;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七)因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过错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 终止(撤销)确认。项目终止(撤销)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确认。未使用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应收回财政拨付资金并撤销项目;已使用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应终止项目。

项目终止后,市科技局停止拨付后续经费,承担单位向科技局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科技局根据审定的项目研发经费投入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追缴额度,收回结余资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和财政资金使用应满足项目申报最低比例要求,经审定自筹经费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的,收回下达的超出最低比例要求的结余资金。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验收。相关科技专项另有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形式。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分为会议(含视频网络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指由专家组通过会议方式,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必要时可实地核实相关数据。对于补助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直接审阅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的形式。

(二)现场验收:指由专家组通过实地查看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场所,了解项目开展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对于会议验收无法完整了解的项目,可采用现场验收的形式。

(三)书面审核验收:指市科技局审核验收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咨询专家、实地核查,判断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一般终止的项目可采取书面审核的形式,确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给出项目终止结论。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组织。除书面审核验收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

(二)市科技局或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审查,对验收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三)市科技局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单位,并安排时间组织验收;

(四)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五)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验收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任务书;

(三)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调整申请表、延期申请表;

(四)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科技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研发投入大额票据等。其中计划资助总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必须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 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销售大额票据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盖章核验。项目验收过程中,承担单位须出具单价一万元以上的设备、检验检测、科技合作等票据原件,财务专家对票据进行盖章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85%),经费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 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低于60%;

2.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3. 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4. 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 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

(三)凡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结题:

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

2. 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结题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如需进行二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一周内,提交需进行二次验收的书面说明,后续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逾期未提交书面说明或提出申请的,按原验收结论处理。

通过验收且决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80%比例的项目,拨付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统筹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通过验收但决算金额不足预算金额80%比例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不拨付结余资金,并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收回未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对于项目自筹经费投入和财政资金补助有最低比例要求、但未达到要求的,收回超额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对于项目自筹经费投入和财政资金补助没有比例要求的项目,收回未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十三条 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科研信用评定制度,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加强绩效评价。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强化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遵守科技伦理要求,有效组织项目实施,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项目内部监管和风险防控,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第一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1、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2、项目任务书基于第三十条所列情形被市科技局终止(撤销)的;

3、项目申请资助额超过最终专项审计认定资助额3倍(含)以上的。

第五十条 加强对项目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的监督。评审专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不得泄露被评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情况、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以及通报给相应部门建议纪律处分等处理。

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项目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科技局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减轻或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按计划类别分档资助,其中技术攻关专项、新产品开发专项、新场景应用专项与公益性专项,最高申请资助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与10万元;医疗机构牵头承担的公益性专项(除山海协作、东西部扶贫)最高申请资助为3万元。

第五十三条 科技项目资助额按照项目计划类别确定,其中企业牵头的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3,在申报通知(指南)中予以明确;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他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的项目,鼓励与合作单位联合承担并解决自筹经费投入,资助比例不作限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牵头的项目,不作资金安排。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项目经费支持以直接资助方式为主,同时符合多类别资助条件时,以“就高不重复”为原则。项目资金按照金额分期拨付。

(一)计划资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三期拨付:首期在立项后拨付40%;第二期在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二)计划资助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两期拨付:首期在立项后拨付50%,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五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一)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应有明确说明。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项目预算包括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

(三)针对项目预算书(预算表、预算编制说明书、其他附件等)、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系统的评估评审,重点审核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内容;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核定项目总预算,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其中:目标相关性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政策相符性指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预算科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符合有关财经政策;经济合理性指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不改变研究内容、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项目总预算,合理修整预算编制,并在签订合同任务书时予以确认。对于项目总预算核减的项目,预计不足部分经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或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放弃立项资格。

(五)在项目总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设备费预算30%比例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设备费,调剂情况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补助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医疗卫生项目,可探索采取“包干制”资金管理方式执行(即仅填报经费预算总额,无需填报经费细化预算构成)。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其中经费列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第五十五条所列预算科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条 承担新产品开发专项或新场景应用专项的单位,可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承诺就该新产品或新场景的商业开发另行注册公司实体,或设立事业部独立核算的,可申请“拨投结合”的政策支持。“拨投结合”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上级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有禁止性规定的,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发布的《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慈科〔2021〕39号)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请下载原文: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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