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4-182476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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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BCXD01—2024—0008
其他
2024-11-25
2024-11-08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24〕5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产业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慈溪市产业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补齐产业短板,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宁波市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是以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行业协会或平台型企业牵头,聚焦科创资源共享、共性技术推广与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科技类行业性活动,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机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企业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以产业链供应链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链主型企业牵头,聚焦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志性产品开发,通过上下游企业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形成互补和叠加优势而组建的新型研发载体。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以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动设计布局,以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实施,集聚国内外顶尖人才,瞄准重大标志性成果,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打造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重大创新平台。
第二章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第五条 综合体建设领域为智能家电、汽车零部件、关键基础件(轴承)、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产业规模大、市场主体多、行业组织化程度高的传统优势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
第六条 综合体建设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平台提出申请(综合体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1),市科技局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创新深化专题组相关职能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制订综合体建设计划;实施对依托单位日常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政策资金管理等。
第七条 综合体依托单位由建设单位公开征集、择优选定,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为:组织发动广大企业申报科技企业、支持帮助慈溪企业在高能级城市组建研发机构、共享科创资源创建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推动共性技术推广应用,协助联合体与创新中心建设等。
第八条 综合体建设周期为五年一轮,建设单位与依托单位在期初提出五年建设目标,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对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合格”的,建设单位与依托单位资格予以保留;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建设单位与依托单位资格,另行授权委托。
宁波市级及以上综合体在上级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中结果为“差”的,提前取消建设单位与依托单位资格,另行授权委托。
第九条 综合体实施以绩效为导向的淘汰机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期届满的综合体实施绩效评估,以全行业产值、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规上企业研发机构组建率、有效发明专利数等五项核心指标衡量,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予以淘汰,不再列入创建名单。
宁波市级及以上综合体在上级组织的建设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不再列入创建名单。
第十条 综合体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宁波市级及以上综合体获得的上级补助资金结转的除外),用于行业共享平台及展厅建设、专职人员薪酬、交流合作活动费用、租金水电物业费等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其中支付薪酬的人员限于从事综合体日常工作的专职人员,薪酬支出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运营经费补贴与年度目标考核验收情况挂钩,每年年初预拨、次年结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支出范围与使用标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运营经费补贴结算,每年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宁波市级及以上综合体获得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创新联合体
第十二条 联合体建设领域为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配套基础好、技术优势强、成长潜力大的细分赛道。
第十三条 联合体由链主型企业提出申请(联合体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2),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创新深化专题组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链主型企业应符合综合实力强、研发投入大、技术优势明显、带动效益好等相关条件。链主型企业主要职责为:依托产业链与创新链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牵头实施行业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志性产品开发,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强链补链引进科创团队与初创项目,提升产业技术优势与创新实力。
第十五条 联合体培育周期为三年一轮,链主型企业根据申报时承诺的三年培育目标,每年年初提出年度计划,报市科技局。建设目标与年度计划应包括行业提升指标、技术攻关目录、资源共享清单、标志性新产品开发计划等。培育周期届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联合体三年培育目标完成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合格”的,链主型企业的培育资格予以保留;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六条 在联合体培育过程中,对于链主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链主型企业购买用于试验与检测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以及链主型企业在高能级城市组建研发机构的,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助。
第四章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建设领域聚焦智能家电、智能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与标志性产业链,以及未来产业领域重点培育赛道,由市级层面主动设计、统筹布局。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依托单位应具备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
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依托单位以“一中心一方案”的方式提出(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3),征求创新深化专题组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董事会(理事会)决策制、总经理(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创新中心注重股权多元化、功能多样化、运营市场化,吸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与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围绕产业链提供研发、设计、物流、电商、参展、金融等专业服务,开展商业化运营,促进技术与资本、研发与市场紧密融合,实现自我造血、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创建成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的,市级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专账核算,主要用于创新中心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其中科研项目实施、实验室建设及运营管理,可委托依托单位实施,委托建设管理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与本级配套资金总和的50%。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为五年一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实施中期(建设满三年)绩效评价与期末考核验收。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提前终止政策支持;期末考核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量化考核、绩效评估等内容,由市科技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涉及与其他市本级政策或上级补助政策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方案编写参考提纲
2.慈溪市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编写参考提纲
3.慈溪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参考提纲
附件1:
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方案编写参考提纲
一、产业现状
(一)我市产业的综合实力与市场竞争力情况;
(二)当前产业升级存在的主要困难、短板与问题。
二、建设思路
(一)现有基础,包括公共服务平台、物理空间、管理团队、运营机制等;
(二)建设思路,包括平台升级、依托单位选聘、制度设计、载体策划、保障措施等。
三、目标承诺
包括全行业产值、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规上企业研发机构组建率、有效发明专利数等主要指标的承诺。
附件2:
慈溪市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编写参考提纲
一、产业基础和工作基础
创新联合体建设聚焦的产业赛道,申报企业的行业排名、市内排名、科技属性(高企、科技小巨人等)、研发机构建设情况。
二、申报企业的条件与优势
从综合实力、研发投入、技术优势、带动效应等方面详细介绍申报企业的条件与优势。
三、科创团队与初创项目引进计划目标
四、技术攻关与研发投入计划目标
附件3:
慈溪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参考提纲
一、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定位
(三)建设原则
(四)发展目标
(五)投资方案
三、建设布局
四、建设任务
五、管理运行机制
(一)组织架构
(二)运行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七、进度安排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