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755727/2024-181180
市文广旅体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慈文广旅体〔2024〕38号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2024-10-15
2024-10-15
面向社会
慈文广旅体〔2024〕38号
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体经〔2021〕3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慈溪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4至6岁周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开办资金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五)章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分支机构
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市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在慈溪开展培训业务,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准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居民住宅区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设立。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项目需要同时符合最低标准要求(见附件1)。
(三)设施设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开办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四)安全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体育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练、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三)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坚决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不开展“应试体育”广告宣传,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科学高效地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举办者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先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七、资金监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有关文件执行。
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的体育培训应符合《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在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体育项目,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体竞字〔2006〕12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