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9021F/2022-171537
胜山镇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BCXD99K-2022-0002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023-06-15
2022-03-24
面向社会
胜政〔2022〕18号
有效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胜山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胜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胜山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宁波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慈政发[2012]7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政办发[2012]11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82号)、《关于印发慈溪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21〕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流程,加强工程现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成本,结合我镇及各村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防灾减灾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等。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潢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道路、桥涵、园林、给排水、环卫、垃圾处理和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镇财政资金投资、村级集体资金投资、镇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含各级财政补助)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活动。
非基建类的建设工程、集体资产采购、处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交通、市政应急抢修工程按慈政办发〔2019〕6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交通、市政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镇成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负责镇、村两级的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和质量管理验收工作。
(一)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由镇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党群)任副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政法)、人大副主席、副镇长(工业)、副镇长(农业)、副镇长(文卫)、副镇长(城建)、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负责投资60万元以上的镇级、村级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和方案审批;
领导小组组长(镇长)负责投资10万元至60万元(不含)的镇级、村级投资项目审批;
各建设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投资10万元以下小微项目审批和限额(1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审查。
(二)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资源交易领导小组)
由镇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党群)任副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政法)、人大副主席、副镇长(工业)、副镇长(农业)、副镇长(文卫)、副镇长(城建)、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胜山镇分中心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交管办),由城建副镇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镇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讨论审议建设项目重大变更事宜及项目招投标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三)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建,由镇长担任组长,由涉及工程的相关办公室分管领导(村级工程村书记、联村领导)为副组长,财政管理办公室、涉及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村工程管理人员为成员,工程验收由各工程验收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参加验收人员由副组长安排明确,邀请人大、纪检参加,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应达到3人或3人以上。
(四)镇按有关规定专门设立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胜山镇分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分中心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从机关内部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镇项目、镇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和村级项目三类,负责项目实施的镇相关办公室、企事业单位、村即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应事前报批,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镇级项目填写《胜山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按第五条(一)中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备案后实施。村级项目填写《胜山镇村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按第五条(一)中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村级项目),报市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立项,其中40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镇党委会决策。工程建设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应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理由、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立项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要求:
(一)掌握工程相关前期资料为设计提供依据;
(二)一般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纸应结合实际,设计俱全,尽量减少工程变更。
第八条 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预算编制。编制工程预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整的施工图;
(二)明确的预算编制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不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按照项目责任制管理和工程发包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和管理。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按慈政发〔2021〕35号文件执行;镇级、村级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该实行严格的预算造价审计制度,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后,应委托专业造价机构进行预算审核,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第四章 项目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生产经营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总责,涉及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于小微工程和不适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总责,涉及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工程发包管理
第十一条 本镇范围内由镇、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村等集体资产相关的工程,需审批的项目原则上都需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发包,同时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建设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擅自向指定人发包,邀请招标的应符合规定。
本办法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电子化竞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等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四)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须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镇党委会决策,并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应急等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镇党委会决策,并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
(六)其他应急等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对一年内重复性发包或者应急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发包采购,实施前应将发包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并结合镇实际,交易管理规定如下:
(一)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电子化竞标、邀请竞标和直接发包等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应按照《慈溪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采用电子化竞标的,按照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的“小额工程电子化交易办法”规定执行。目前已出台《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工程电子化交易办法(试行)》(慈住建〔2021〕56号)文件,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包括绿化养护)、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类项目应采用电子化竞标。今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电子化竞标办法,按其文件执行。
(四)可采用邀请竞标的规定:
1、除应采用电子化竞标方式外,“施工6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竞标。
2、发包人应邀请3家及以上符合项目资质等要求的竞标人进行现场公开竞标。发包文件自发出(获取)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日。
(五)可采用直接发包的规定:
1、1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2、施工6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情形和其他应急等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镇镇长办公会议决策,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第十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八条 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申报,镇级项目提供《胜山镇建设项目审批表》,村级项目提供《胜山镇村级建设项目审批表》,由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审核、分中心主任同意,重大事项报镇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三合同”管理,中标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没收保证金,上报镇或市交管办),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合同价、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下浮幅度、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办法、工程技术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镇级工程合同签订后,交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原件1份备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建筑许可
第二十一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前应依法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则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方,所确定的施工方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合同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有条件的或特殊项目应委托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并由建设单位落实专门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同时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同步监督和控制。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建筑材料是否合格,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及工程安全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改正,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施工单位要及时成立项目部,并树立项目标牌,注明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工期、各相关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具体负责人姓名、并附工程效果图。施工单位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作为开工日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道工序须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验收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未经书面签证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返工。
第二十六条 房屋、道路、桥梁等工程提供主要材料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钻芯取样、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必须进行返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树立安全意识,并在施工道口、土方开挖及有行人出入的地方实施警示和围护。
第八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其他工程变更。
第三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工程变更:
(一)达到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二)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够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三)原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的;
(四)原设计存在错误、缺陷,或者设计深度、精度不足的;
(五)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较大幅度延长使用时间的;
(六)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并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审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次数。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经招标后的工程量,一般不得变更,对确需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相关造价预算的编制,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变更实施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并有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联系单编号应连续并载明变更日期。
工程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不得任意涂改。设计隐蔽工程的必须做好现场记录,以及图像、数据的收集保管。
盖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不承认其工程量和价格,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
第三十六条 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有关的可行性论证、造价预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十七条 凡是要变更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进行施工,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因紧急情况补办报批的工程变更手续,必须在施工开始日之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变更手续,完成的工程量,视为合同内工程量。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由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或紧急处理后报批。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订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留(备)费。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勘查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项目开发建设和结算的依据。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由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四十条 严禁利用不合理的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填写,注明变更事由、内容、变更估算等内容,逐级审批。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工程累计变更增减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上报审议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超过合同价10%且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
3.工程累计变更增减绝对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三)工程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计算错误的情况按一般变更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重大变更:镇级工程需经镇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村级工程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镇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二)较大变更:镇级工程由镇长审批;村级工程由村三套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纪要确认。
(三)一般变更:镇级工程由分管领导审批;村级工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类组织实施。
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造价在10万元以上,但建设项目较小、结构简单的工程可由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验收小组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实施;竣工验收由验收小组协同项目批准机关实施,市级补助项目,须有市级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 验收工作由工程验收小组副组长组织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应派员参加,是否需要邀请其他工程验收小组成员参加,由验收小组副组长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和程序包括: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汇报工程有关情况;
(二)验收人员实地验收并提出意见;
(三)汇总验收意见并形成统一的验收结论,由召集人当场宣布;
(四)验收组根据书面验收意见及验收结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应附参加验收人员会议签到单;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办公室(村、社区)复验,复验合格后在竣工验收证书上填写“竣工验收通过日期”;
(六)工程不符设计功能或质量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返工,返工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并将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和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年终将上一年的成册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八条 工程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一般需要有下列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相关资讯、编制类合同;
(二)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基础资料,勘察类合同;
(三)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设计类合同;
(四)工程管理文件: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劳动安全、消防等文件;
(五)施工文件:开工报告、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核定审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六)监理文件: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各项测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等检查记录,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七)财务管理:工程预算、标底、合同价、结算、审计及说明;
(八)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验收审批文件;
(九)上述资料缺项的,应在相应位置附页说明情况。
第十一章 工程建设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镇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参建单位的制约、监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特别强调对监理的管理和督促,具体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实施。
第五十一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而造成的超概算、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财务管理必须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全面了解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须附计量支付报表,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不得支付给合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在工程结算前,工程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签约合同金额的80%。建设单位凭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书与施工单位进行财务结算。工程款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一般不支付现金。
第五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工程结算应具备的资料:
(一)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
(二)工程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三)竣工图或施工图纸(合同约定施工图洽商结算的工程);
(四)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应附件;
(五)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工程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2万元以上镇级项目、财政补助金额10万元以上村级项目的结算,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审核,工程结算应以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未严格遵照立项管理、工程变更和竣工验收等规定的,要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因工程发包程序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工期严重延长、财务管理不严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设立胜山镇建设工程黑名单制度,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加镇内各项工程建设,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非施工单位的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一)经查实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工期,超合同工期50%以上的;
(四)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
(五)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集体信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村级工程管理办法与小微权力清单冲突的,按小微权力清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镇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附件1:胜山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2:胜山镇村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3:竣工验收证书
附件4:表1 工程变更联系单
表2 胜山镇建设工程一般变更审批单
表3 胜山镇建设工程较大变更审批单
表4 胜山镇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单
表5 胜山镇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单
点击下载原文: 关于印发《胜山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