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23-183747
市经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3-2023-0003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轻工纺织,工业、交通/化工,工业、交通/国防工业,工业、交通/航天、航空,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2023-11-20
2023-11-17
面向社会
慈经信〔2023〕192号
有效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科: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3〕84号)等文件精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3年慈溪市推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一、政策申报、审核、兑现程序
(一)申报
1、由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发展服务办(局)提交各细则中所要求的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确认盖章)后,上报市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一般要求纸质一式二份,电子一份。
2、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奖励申报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二)审核
1、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补助企业进行核实,部分项目委托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查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实地和财务核查。专家及第三方审核费用在慈溪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2、除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审核时,认定的可奖补投入必须是实际已采购、已购置、已安装或使用且已取得发票,可奖补销售必须是实际已出售并开具发票。发票日期和收款、付款日期均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款、付款金额小于发票额时,以实际收款、付款金额为准。发票与付款、收款不能一一对应的,原则上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认定购买或销售(服务)金额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予重复认定。购置关联企业产品的,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产品价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三)兑现
对审核后的奖励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通过宁波市“甬易办”政策平台(https://enb.ningbo.gov.cn/)进行兑付。
二、有关范围界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高于”“超过”均含本数,“不低于”“不满”不含本数。
三、有关否决和差别化政策
(一)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
(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慈政办发〔2023〕84号文件一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23年慈溪市推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实施细则.docx
2.2023年慈溪市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奖励补助实施细则.doc
3.2023年慈溪市推进工业互联网生态建设奖励补助实施细则.docx
5.2023年慈溪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高端磁性材料、智能电气集群)奖励实施细则.doc
6.2023年慈溪市行业资质注册和认证扶持实施细则.docx
8.2023年慈溪市工业转型升级先进典型培育奖励实施细则.doc
9.2023年慈溪市鼓励工业企业成长壮大奖励实施细则.doc
10.2023年慈溪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实施细则.doc
12.2023年慈溪市培育发展产业类展会补助实施细则.doc
13.2023年慈溪市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奖励实施细则.docx
14.2023年慈溪市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奖励补助实施细则.doc
15.2023年慈溪市绿色制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补助实施细则.docx
16.2023年慈溪市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细则.doc
17.2023年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实施细则.zip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