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22-166764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9L-2022-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9-30

成文日期:

2022-07-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新镇政〔2022〕24号

有效性:

有效

?新浦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浦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14:54 信息来源:新浦镇

各村(居委)、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新浦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新浦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保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慈溪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应遵循公正、高效、择优、诚信的原则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镇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村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

(三)镇级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村级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中有一项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须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五条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镇级工程(包括镇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内,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发包,在预算编制外,需经过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发包。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经村两委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直接发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镇级(包括镇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经过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直接发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村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经村两委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直接发包。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镇级(包括镇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在预算编制内,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发包,在预算编制外,需经过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发包。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经村两委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直接发包。

第六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交易前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电子化竞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等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电子化竞标方式交易。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决策,并征求市交公共资源交管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应急等特殊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决策,并征求市交公共资源交管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

(六)其他应急等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一年内重复性发包或者应急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发包采购,实施前应将发包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事宜,有能力的发包人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确定最高限价和合理报价区间,控制造价,指导合同价格谈判。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发包信息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慈溪市分网发布,发包文件发售(获取)时间不应少于5日(最后一日必须为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肢解项目规避招标和电子化竞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发包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发包人应当在发布发包信息3个工作日前将发包文件报相应交易监管机构备案。其中,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进入镇公共资源平台交易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综合评估法或性价比法的,应在发布发包信息3个工作日前将发包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应采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发布的标准文本、统一表式。发包文件自发售(获取)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日(最后一日必须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标保证金的,不应超过发包控制价的2%,竞标保证金应允许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的保函或现金形式提交,竞标保证金的资金应当从竞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未中标候选人的竞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竞标保证金待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除无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将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等作为竞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费率法)、最低价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性价比法或“评定分离”等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易活动,并做好现场交易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提交竞标文件的竞标人少于3个的,发包人应当在分析发包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发包。其中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经重新发包后竞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由发包人提出申请,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采用直接发包或其他方式发包。

第二十三条  除采用电子化自动评标外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包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类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综合评估法或者性价比法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采用招标和电子化竞标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慈溪市分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最后一日必须为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对发包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并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发包文件和中标人的竞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包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承建的工程擅自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择优选定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的承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镇(包括镇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镇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投诉处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提供硬件设施齐全、软件服务到位的交易平台,为相关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和方便。

第三十条  潜在竞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发包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发包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应及时书面答复;竞标人对竞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发包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对答复不满或者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潜在竞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相应交易监管机构投诉,相应交易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竞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我市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包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本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串通竞标、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以他人名义交易、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相应监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制止纠正、宣布交易无效、批评教育、取消相应资格、信用不良记录公示、考核扣分、行政处罚等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交易监管机构指市、镇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新镇委〔202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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