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6979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图解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

2022-11-18

成文日期:

2022-11-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

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票政策,使房票更加灵活,同步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对我市房屋征迁房票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2〕79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

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对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的区域和类型有什么规定?

明确规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的给予购房补贴,购买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对房票初始持有人购房时间及享受的购房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答:明确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载明的使用截止时间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在房票使用延长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减半享受购房补贴。

问:房票能否转让,转让有什么要求?

答: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受让所得的房票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补贴全额由受让人享受;

(二)房票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且受让人购房须在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之后;

(三)房票转让及受让人购房须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人未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单张房票须全额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问: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明确房票使用人可以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票回执联、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购房补贴。同时明确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问:本规定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冯淑锋(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联系电话8959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