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6979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2-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

2022-11-18

成文日期:

2022-11-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2〕28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结合本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房票持有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给予购房补贴,购买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二、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载明的使用截止时间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在房票使用延长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减半享受购房补贴。

三、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受让所得的房票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补贴全额由受让人享受;

(二)房票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且受让人购房须在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之后;

(三)房票转让及受让人购房须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人未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单张房票须全额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四、房票使用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票回执联、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购房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购房补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基准;凭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领取购房补贴的,以购房发票总金额为基准。

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2日

请下载word原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