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推进全市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指导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相关政策措施。 (三)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各艺术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四)负责全市体育工作,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实施市级重大体育比赛和体育惠民项目,负责承办上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实施市级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指导基层体育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民体质监测,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依法管理健身气功。监督管理全市体育彩票销售。指导、管理体育总会工作和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业务活动。 (五)负责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考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社会文物管理。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 (六)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项目建设,指导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和产业结构升级。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动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及旅游新业态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全域旅游。 (九)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工作。 (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指导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行政审批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镇、街道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上级督办的大案要案查处,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博物、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博物、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管理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和形象推广。 (十四)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参与和组织实施宣传文化系统人才工程,负责全市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牵头推进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