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69759/2024-180294
市农业农村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65-2024-0001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4-09-13
2024-08-29
面向社会
慈农〔2024〕154号
有效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财政管理办,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招商科,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4〕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市农业农村局所涉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订《2024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操作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本细则政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按本细则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如实填写申报表(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列材料,向当地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属地申报。申报政策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规范经营,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各镇(街道、园区)对照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补助项目立项、验收和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奖补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局确认,按资金拨付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对拟确定列入扶持的竞争性项目和验收后拟下达补助的情况均要先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慈溪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栏发布。
4、各镇(街道、园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加强指导服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落实政策执行和资金项目的全过程全环节监管,保证政策落到实处、项目见行见效、任务全面完成、资金安全高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总结,注重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扩大政策和资金项目的引领影响力和辐射带动力。
5、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自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我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6、在“甬易办”平台上线的政策,按照“甬易办”平台的相关要求执行。
7、本细则由慈溪市农业农村局和慈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024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操作细则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