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24-08-30 10: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联系方式:

(1)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慈溪市司法局,邮编:315300

(2)联系电话:0574—89590776,89590786

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外,还应提交:

(1)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书 (如确权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4)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