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34267548D/2024-179579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轻工纺织,工业、交通/化工,工业、交通/国防工业,工业、交通/航天、航空,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发布日期:

2024-08-22

成文日期:

2024-08-2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关于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4年慈溪市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1条,总体分为三个方面:

(一)数实深度融合方面

1.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制造业(详见附件1)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对2023和2024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收增速达到12%(含)以上的企业,按照2024年度营收较2023年度营收增量部分,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示范案例:

A公司2023年营收增速-11%,2024年营收增速13%,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即(-11%+13%)/2=1%为正,2024年营收较2023年增长17876万元,可以获得17.8万元奖励。

2.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服务业(详见附件2)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2024年度被新认定为浙江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2024年度“小升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月度进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进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2023和2024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2024年度1-11月累计营收较2023年度1-11月累计营收增量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申报“进规”和“营收”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1-5月营收需实现正增长,否则奖励减半发放;

(3)对新列入2024年度宁波市级软件首版次目录的软件产品,按每个产品最高10万元对企业予以奖励。

示范案例:

(1)A公司于2024年4月以月度进规方式首次进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且2025年1-5月营收增速为正,可以获得150万元奖励。

(2)A公司2023年1-11月营收增速-10%,2024年1-11月营收增速14%,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824万元,但2025年1-5月营收增速为负,奖励发放减半,最终可以获得20.6万元奖励。

3.推进数字化改造全覆盖(详见附件3)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列入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国家/宁波试点且通过验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完成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项目申报备案,且当年度软硬件投入达到3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企业,按其软硬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万元补助。其中,硬件投入核定比例不高于软件投入的25%。在新一代项目中择优选取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且可参观学习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点,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按照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示范案例:

(1)列入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国家试点的A企业项目成功通过验收,其项目经认定的实际投入的为86万元,可以获得43万元奖励。

(2)A企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具有良好示范推广效果,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

(3)A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应用项目完成备案且通过验收,经认定,软件投入80万元,硬件投入30万元(硬件投入核定比例不高于软件投入的25%,故硬件核定20万元),核定总投入100万元,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

(4)A企业开展XX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数字化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经核定项目投入为54万元,可以获得27万元奖励。

4.推进数实融合发展(详见附件4)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通过市经信局备案或上报获得2024年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示范企业(项目)、2024年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以及其他上级新增数字经济类试点示范的,按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每家/每个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原获得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且新获得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减半,原列入宁波市培育库且新获得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补差奖励);

(2)对列入年度数据评估计划或上级试点且2024年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证二级、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列入年度工控贯标计划且2024年获得国家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

示范案例:

(1)A企业2024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原先未获得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且之前未列入宁波市培育库,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B企业2024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由于原先获得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奖励减半为10万元,且之前已列入宁波市培育库(已奖补2.5万元),最终可获得补差激励7.5万元。

5.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应用(详见附件5)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企业级、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予以补助,按照当年度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及运营软硬件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对应用宁波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项目建设的,按核定投入额的80%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补助。

示范案例:

(1)A企业打造慈溪市XX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并在行业内多家企业推广赋能。2024年度A企业开展平台提升项目,经验收认定,2024年A企业平台建设项目投入为86万元,可以获得43万元奖励。

(2)B企业2024年度应用XX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已通过宁波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开展数字化项目建设,经验收认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投入额为5万元,可以获得4万元奖励。

6.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详见附件6)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获评2024年度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经专家验收及财务核查通过后,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助。

(2)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6%,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示范案例:

(1)A企业项目,经评定列入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名单,后经专家现场验收通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定可补助投资额1400万元,给予1400*10%=140万元的奖励。B企业项目,经评定列入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名单,后经专家现场验收通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定可补助投资额4500万元,按照10%的比例计算,奖励金额450万元大于最高400万元的上限,给予奖励400万元。

(二)产业优化升级方面

7.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详见附件7)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电机等的磁性材料企业或开发新能源充电桩(枪)、储能、输变电关键装备等产品的智能电气企业,经认定后列入拓展应用专项内且年成品销售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对应用(1)中所述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后列入示范应用专项内且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给予3%的奖励,每家应用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示范案例:

(1)A公司2023年和2024年均列入了拓展应用专项,2024年分别销售给B、C公司新能源充电桩1000、800万元,但由于2023年通过销售给B公司已获得过奖励,因此只能获得8万元奖励。

(2)D公司2023年和2024年均列入了示范应用专项,2024年分别采购了E、F公司磁性材料1000、500万元,但由于2023年通过销售给E公司已获得过奖励,因此只能获得15万元奖励。

8.行业资质注册和认证扶持(详见附件8)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CE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5万元奖励。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60万元。

示范案例:

(1)A公司于2024年1月首次注册经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个,可以获得50万元奖励;B公司于2024年4月首次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个,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

(2)C公司于2024年6月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D公司于2024年8月首次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美国FDA 注册许可证,可以获得5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详见附件9)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项目应符合国家、宁波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制造业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项目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资总额在2023/2024两个年度内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投资纳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审核认定的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资总额给予分档奖励: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不超过4%,1000万以上部分按不超过6%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一季度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后三季度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

示范案例:

(1)A企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不属于数字经济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统计代码认定),经验收确定项目可奖励投资额1300万元,按照政策,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4%+(1300万元-1000万元)*6%=58万元的奖补。

(2)B企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属于数字经济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统计代码认定),经验收确定项目可奖励投资额800万元,按照政策,可获得最高不超过:800万元*4%*(100%+10%)=35.2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快绿色化转型(详见附件10)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获评三星级、四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6万元的补差奖励。三星级绿色工厂由慈溪市经信局组织评定,四星级绿色工厂由慈溪市经信局择优推荐,宁波市经信局组织评定。

(2)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水型企业创建、节水标杆验收的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由慈溪市经信局会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组织验收,节水型企业创建由慈溪市经信局会同慈溪市水利局组织验收,节水标杆企业由慈溪市经信局、宁波市经信局组织创建,省经信厅评定。

(3)对列入慈溪市减排、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设备(设施)投资总额在2023/2024两个年度内达到15万元(不含税)以上且完工投运的,按认定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碳足迹认证证书(或碳标签),每家企业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补助。

示范案例:

(1)A公司发泡废气处理设备及油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经验收确定项目可奖励投资额100万元,按照政策,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8万元奖励。

11.加快推动落后低效产能淘汰(详见附件11)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对列入年度重点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计划、主动退出落后低效产能且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企业,若整体关停退出的,按前两年企业年平均碳排放量计算腾退碳排放量,若部分生产线淘汰退出的,按设备功率、能源消耗等计算腾退碳排放量且最高不得超过前两年实际生产企业平均排放量的80%。经验收合格,按每吨给予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示范案例:

(1)A企业淘汰和毛机、梳条机、提花圆机、素色圆机等设备48台,整体关停退出,腾退碳排放量972.5吨,奖励19.45万元。

12.支持低效、老旧工业区块改造(详见附件12)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工业集聚区内存量工业用地上的制造业企业,若实施改造项目后改造宗地容积率不小于1.5,则按改造地块新增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分二次下达,预拨奖励金额=(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新建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核准原有建筑面积)*奖励标准*80%;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奖励金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核准新建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核准原有建筑面积)*奖励标准-预拨奖励金额。

(2)对评为四星级、三星级区块改造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新建工业社区的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志性工业社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示范案例:

(1)A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办理施工许可证,于工业集聚区内的10亩工业用地上拆除原有5000平方米工业厂房,计划新建15000平方米工业厂房,计划新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首次申报按计划新增建筑面积可奖励8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该地块实际建设工业厂房14000平方米,实际新增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再次申报按实际新增建筑面积补发奖励10万元。

(2)B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办理施工许可证,于工业集聚区内的10亩工业用地上拆除原有5000平方米工业厂房,计划新建15000平方米工业厂房,计划新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首次申报按计划新增建筑面积可奖励8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该地块实际建设工业厂房12000平方米,实际新增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需将差额部分10万元返还财政。

13.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详见附件13)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当年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A档、B档,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与当年星级园区奖励从高不重复。

(2)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获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支持“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慈溪赛区)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示范案例:

(1)某浙江省认定小微企业园2024年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同年成功认定为四星级小微企业园,根据从高不重复原则,最终奖励为30万元。同年该园区开展数字化建设,引入智慧园区管理平台,软件投入费用100万,硬件设备投入50万元,计算奖励金额为100*0.2+50*0.1=25万元,由于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终奖励金额为20万元。

(三)一流企业培育方面

14.支持“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发展(详见附件14)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对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2023年亩均评价在B类及以上、2023和2024两年技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2023年营业收入高于2022年营业收入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若2024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则对其增量按每1亿元奖励75万元,若2024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100亿元,则对其增量按每1亿元奖励50万,以上奖励企业增加值率不到市平均水平的,按该企业增加值率占市平均水平的比例打折。

(2)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以及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家累计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获得国家重点支持企业和2024年新入选“小巨人”企业除外)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15%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示范案例:

(1)满足申报要求的A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为7.5亿元,增量2.5亿元(计算奖励时按2亿元计),且增加值率高于市级平均,可以获得2*50=100万元奖励。

15.工业转型升级先进典型培育(详见附件15)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和亩均英雄“五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工业百强企业的技改投资予以1%的追加奖励,技改投资按照当年度通过验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或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核定的设备及软件投入额认定。

示范案例:

(1)A公司是2024年度工业百强企业,经认定的投资额为2000万元,按照政策,给予2000*1%=20万元奖励。

16.鼓励工业企业成长壮大(详见附件16)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中1-5月累计产值正增长的企业,再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若该企业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再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2024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入规上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7.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5月累计产值正增长的企业,再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7.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24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宁波市级权重10(含)以上、以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规下样本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市平均增速,宁波市级权重50(含)以上、以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示范案例:

(1)A公司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于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且2025年1-5月累计产值正增长,可以获得1+1+3=5万元奖励。

(2)B公司于2024年3月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入规上范围,且2025年1-5月累计产值正增长,可以获得10+10=20万元奖励。

(3)宁波市级权重为20的C公司2024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且2024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市平均增速,可以获得1+0.5=1.5万元奖励。

17.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详见附件17)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对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经认定采购市内、市外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分别给予30%和15%的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

示范案例:

(1)A公司在2024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共30万元(不含税),其中市内工业设计机构采购额20万元(不含税),市外工业设计机构采购额10万元(不含税),可以获得7.5万元奖励。

18.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详见附件18)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目录见附件18),单个参展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示范案例:

(1)A公司在2024年6月参加上海国际水展,展位费2万元(不含税、特装等搭建费),可以获得1万元奖励。

(2)B公司在2024年5月参加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位费12万元(不含税、特装等搭建费),2024年9月参加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展位费10万元(不含税、特装等搭建费),可以获得封顶奖励10万元。

19.支持产业类展会做专做强(详见附件19)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在本市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市场化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按展览规模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分档补助,同个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五年,每年不超过一届。其中:对纳入我市年度培育的新展会,满足本市企业参展标准展位不少于30%,总体参展企业标准展位在200个(含)至250个的补助20万元,250个(含)至300个的补助30万元,300个(含)以上的补助50万元;对其他满足本市企业参展标准展位不少于50%,总体参展企业标准展位在800个(含)以上的展会补助20万元。

示范案例:

(1)A公司在2024年3月举办培育类新展会,总体参展企业标准展位达350个,且本市企业参展标准展位达175个,可以获得50万元奖励。

(2)B公司在2024年6月举办其他产业类展会,总体参展企业标准展位900个,且本市企业参展标准展位达630个,可以获得20万元奖励。

20.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详见附件20)

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

(1)本市工业企业2024年引进科学管理咨询项目(含管理体系建设、战略管理、运行管理、流程再造、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拓展、品牌营销管理、精益生产、品质提升、现场管理等)且项目咨询费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家电企业当年引进科学管理咨询项目费用支出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30%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2)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五星级企业、宁波市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

示范案例:

(1)A企业于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科学管理咨询项目,支出费用30万元,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可获得奖励30*25%=7.5万元,若A企业为智能家电企业,则可获得30*30%=9万元。

三、注意事项

1.除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审核时,认定的可奖补投入必须是实际已采购、已购置、已安装或使用且已取得发票,可奖补销售必须是实际已出售并开具发票。发票日期和收款、付款日期均须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款、付款金额小于发票额时,以实际收款、付款金额为准。发票与付款、收款不能一一对应的,原则上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认定购买或销售(服务)金额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予重复认定。购置关联企业产品的,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产品价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

3.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4.对标准地供地项目,尚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减半享受工业投资相关的奖补政策。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

四、实施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慈溪市经信局、慈溪市财政局。

解读人:吴  钢 联系电话:0574-67001911

解读人:宋开拓 联系电话:0574-6383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