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4-179211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4-08-12

成文日期:

2024-08-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采购询价

为打好核与辐射安全精准除险战,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慈溪2024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参加。

1.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

1.1 采购内容: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配合我局对慈溪市辖区内电磁辐射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总共涉及11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和17座移动通讯基站,并出具经CMA认证的检测报告。

1.2最高限价:本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万元,采购人不接受高于此限价的报价文件,高于此限价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

2.投标人资质要求

2.1报价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1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2.13 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2具有相应资质,即有效期内的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3.服务质量与验收

报价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询价文件、报价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4.纪律、监督和安全

4.1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报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报价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2对报价方的纪律要求

报价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报价方的合法权益。

4.3对与评估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估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服务方候选人的确定情况以及评估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估活动中,与评估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估程序正常进行。

4.4服务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其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服务方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5采样检测过程中所需人员、车辆具体等由服务单位负责提供。服务单位必须重视采样检测等安全工作,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服务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与我局无关。

5.需提供资料

5.1响应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资质证书及本次采购所涉及项目的附表等(加盖公章)。

5.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组成(包括上岗证等内容)(加盖公章)。

5.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4报价方针对资格、技术商务等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5.5报价单(加盖公章),详见附件一。

6.相关提交事宜

6.1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15日17:30前。

6.2 提交要求:所有资料应密封封装在一个资料袋内,封装处加盖公章,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邮寄或直接递交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406室(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

6.3 采购联系人:吕陈烨  联系电话:63089042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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