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4-179186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24—0007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4-08-12
2024-08-12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24〕43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4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2024年慈溪市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全国首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生产保供提基行动
(一)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供。加大规模粮油补贴、收购环节补贴等政策扶持,具体按照《慈溪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慈农〔2024〕84号)执行。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质。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具体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度慈溪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慈农保办〔2024〕2号)执行。
二、实施乡村产业提能行动
(三)实施农业产业项目。打造镇级农业发展平台,对镇级实施的农业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给予80%、最高800万元补助。种植业精品园建设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
(四)鼓励设施农业发展。推进农业领域“双抓行动”,对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设施、公共设施、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等现代设施农业补助,具体按上级文件执行。其中,种植设施项目,慈溪市级财政在上级补助基础上,给予上级补贴额35%-55%累加。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项目,慈溪市级财政在上级补助基础上,给予上级补贴额40%累加,最高累加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杨梅钢管大棚连片面积3亩以上的,按2万元/亩给予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打响本地农业名牌。对新获宁波市级及以上金银奖、特等奖、擂主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万元/个奖励。对经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赴慈溪市外参展的,给予每次最高2万元奖励,开展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单位,给予每次最高5万元奖励。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个、2万元/个奖励,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三、实施乡村人才提档行动
(六)培强新农人队伍。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荣获全国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全国农村创业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的个人,给予3万元/人奖励。
(七)创树乡村人才典范。对入选宁波市级及以上乡村工匠(浙农英才)的人才,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获得农业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新农人,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八)提升“三农”人才素养。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业务骨干和青年“三农”干部“一年一培”,持续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农业科技项目推动人才科研创新能力,深入开展宁波市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
四、实施经营体系提效行动
(九)推动土地规模流转。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末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补贴。对新委托流转且新注册成立的单体规模30亩及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最高1.5万元/家奖励。
(十)培育农业经营主体。新命名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最高奖励30万元;新命名宁波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最高奖励2万元;新命名宁波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最高奖励8万元;对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且年增幅超10%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一)深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实施功能培育类项目和提质工程类项目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最高奖励20万元。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等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实施农业“双强”提升行动
(十二)发展现代种业。对列入宁波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新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个奖补;对实施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的,给予40%-50%、最高500万元补助。开展畜禽良种推广,给予后备母牛补助500元/头,对提供生猪良种精液的供精企业,给予每份精液10元的补助。继续实施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十三)推进机器换人。购置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机具、宁波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其中部分机具产品在上级补贴基础上,予以30%累加补贴。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费给予35%、每家最高35万元补助。实施宁波市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按投资额给予40%补助。平安建设单位和农机报废补贴与奖励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强化数字赋能。对创建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的,给予最高15万元/家奖励;对线上销售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快递费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慈农无废智管数字化应用开发。
六、实施绿色生态提质行动
(十五)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250元/吨;施用配方肥(主推配方肥)的,补助420元/吨;对推广补贴配方肥的供肥企业奖励50元/吨,授权农资店奖励100元/吨(最高不超过0.8万元)。对购置病虫害绿色防控相关设备材料的,按购置费给予80%补助;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户,按作业面积给予25元/亩补助。对创建为省级绿色防控示范区、省级化肥减量示范方、省级健康土壤基地、宁波市农村科学安全灭鼠示范区、规范提质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给予最高3万元/个奖励。对列入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按投资额给予70%、最高50万元/条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农业农村领域监测点补助工作。
(十六)开展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对各镇(街道)实施清洁田园专项行动的,按耕地面积给予最高9元/亩补助,废旧农膜回收工作给予最高1元/亩补助。推进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方案另行出台。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
(十七)加快渔业健康发展。对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按投资额给予80%奖补,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最高奖补330万元,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最高累计奖补180万元。对已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单位,设施运行正常且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每年最高40元/亩奖励。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奖补按照《慈溪市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慈农〔2023〕167号)政策执行。宁波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示范单位创建、渔船更新改造、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设备建设补助、安全救生通导设备安装、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等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十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支持动物疫病防控,落实生猪产地检疫经费,运用检疫证章、牲畜耳标等手段,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开展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予以补助。对创建为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两化场示范场(授标场、达标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和布病无疫小区、部级疫病净化场、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等的,给予每家最高68万元奖励,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实验室改造提升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承担政府强制免疫的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非洲猪瘟自检补助20元/份或批次,每家最高补助20万元。屠宰场猪、牛、羊瘦肉精企业自检补助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其他畜牧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慈农〔2022〕56号)、《慈溪市菜牛定点屠宰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慈农〔2023〕23号)执行。
(十九)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主体,奖励0.2万元/家,对新购置快检、追溯相关设备用品的,按购置额给予50%、最高1万元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给予每个15万元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慈溪蜜梨标准示范创建工作。
七、其它要求
(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具体政策操作、资金方案、奖补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或另行出台方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我市财政补助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政策同一补助(补贴、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补贴、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所涉粮油保供、生猪保供等市政府指令性任务按市级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承担。其他慈溪市级及以上政策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开发区另行自行出台的补助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开发区承担。
(四)本政策为年度性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或另行研究确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