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24-177658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
综合政务/其他
2024-07-03
2024-07-03
面向社会
戚军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优化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建议》(第242号)已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电价管理权限
按照电价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负责制定销售电价的定价原则、总体水平和分类结构,同时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销售电价的定价权限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分类,并制定用电销售价格。
二、农业电价和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电竞比分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17年我局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及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20年我局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三、水价分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用水用户认定,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根据现行供水性质分类,农产品养殖、初加工、清洗等用水不包含在居民用水类别内。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根据上级关于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我局会同市水利部门在核定农业综合水价的同时,一方面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用于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建设,另一方面加大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投入和泵站改造提升资金补助,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促进提升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同时,严格执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的有关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五、水价优惠和农业补贴政策
我局已于2017年进一步落实企业集体宿舍食堂执行居民水价优惠政策。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各自来水厂供水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装表计量、直接贸易结算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可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工业企业近12个月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又不愿对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独立装表计量的,可申请按比例享受居民水价。对兼有食堂和宿舍的企业,按企业总用水量的10%执行居民水价;对仅有食堂或仅有宿舍的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供水企业制定),按企业总用水量的5%执行居民水价。
此外,近年来为支持农业发展,我市积极出台农业经营主体技改、田头冷库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实施机器换人行动,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及时向省级、宁波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为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农业企业用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