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24-178666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2-2024-0001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2024-07-25
2024-07-18
面向社会
慈发改价〔2024〕3号
有效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省发改价格〔2022〕290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大中小班统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基准价标准为:六星级幼儿园950元/人·月、五星级幼儿园830元/人·月、四星级770元/人·月、三星级660元/人·月、二星级540元/人·月(详见附件)。
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订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收费标准的130%收取。
二、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缴纳,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一个月内幼儿因故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含)的,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五、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入园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