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24-178394

发布机构:

慈溪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日期:

2024-07-18

成文日期:

2024-07-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07-18 10:4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政策依据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备注

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浙财综〔2012〕130号,浙财综〔2016〕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财税〔2023〕9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

征收标准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14〕22号,浙政办发〔2017〕48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1〕37号,浙财综〔2024〕9号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慈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慈财〔2024〕157号)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3

教育费附加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浙政发〔2006〕31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缴入地方国库


4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浙政发〔2006〕31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缴入地方国库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浙政发〔2001〕19号,浙财综〔2019〕20号,浙政办发〔2021〕9号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3%

缴入地方国库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税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浙价商〔2007〕350号,浙财综〔2010〕75号,浙财综〔2010〕145号,浙财税〔2018〕39号,浙税发〔2020〕93号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不高于8厘/千瓦时

缴入地方国库

根据财税〔2016〕11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浙财社〔2017〕26号,国家税务总局 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0第1号,浙政办发〔2021〕9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缴入地方国库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字〔2003〕9号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9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浙财综〔2015〕43号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

5%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