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4-178014
慈溪市财政局
主动公开
人大代表建议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024-07-10
2024-07-10
面向社会
张宝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慈溪高新区内镇属企业税金分享比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税收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水之源,是支撑属地财政的有力保障。企业新办或在区域间(包括市内外)进行搬迁是资源配置的市场行为,也是谋求自身发展的正常现象。
我局在制定市镇两级体制及具体执行中,始终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适时调整政策。您提出的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的企业,部分是从老经济开发区搬迁过去的。从2000年开始,为合理划分慈溪经济开发区(老区)企业财政收入归属,市政府多次牵头召开协调会议,目前在镇级财力结算时按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84号精神执行,在此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财政收入划转企业名单进行适时更新。随着城镇迭代更新发展,为积极稳妥、创新有力推动老经济开发区改造提升,日前,市政府建立了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做好财政体制收入划转方案。
二、兜牢底线,激励自身发展。长河镇适用镇级体制,市财政对其“保基本、兜底线”,2023年度长河镇收入基数13068万元、同时按现行明确的支出标准予以核定支出基数18320万元(市级财政保障,用于镇级机关运行支出,全镇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城乡社区、农林水等事关社会事业发生的民生支出),即在匹配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时,市级财力已多保障长河镇支出5252万元。另外,为激励镇(街道)增强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能力,市财政对各镇(街道)当年税费收入镇级分成超过收入基数部分予以奖励,2023年长河镇共获得超收奖励6922万元。
三、稳定为先,市域统筹兼顾。我市在制定企业搬迁的税收划转政策时,一定程度上参照宁波市对县市区间企业搬迁政策(以五年为限,到期划断),同时考虑镇(街道)既得利益和历史贡献,2021年至2023年的一轮镇级财政体制中对镇(街道)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仍保留了基数内4:6分享的条款;另外为鼓励园区积极涵养迁入企业,体现财责匹配(企业整体搬迁到高新区后,相关社会生产管理、生产安全监督、政府配套服务等职责由高新区全权负责,原属地镇街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将增量部分分享比例从4:6调整为2:8。鉴于目前宁波未对政策进行调整,且原条款统筹兼顾了镇(街道)与园区利益,在新一轮镇级财政体制“大稳定、小调整”的基调下,该政策暂不做调整。
综上,现有整体搬迁企业税收分享政策较客观地体现了统筹兼顾、利益均沾、考虑当下、展望未来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当然,我们也将充分考虑您的宝贵意见,在制定新一轮政策时从更多角度、更高站位来谋划,更有利于促进全市均衡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慈溪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