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24-177442
市医疗保障局
主动公开
人大代表建议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2024-06-28
2024-06-28
面向社会
一、现状
(一)推出长护险的初衷和目前享受长护险的条件。国家新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享受对象为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被认定为重度失能I级、Ⅱ级或Ⅲ级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护险服务方式主要分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种,对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根据服务方式和失能等级情况实行差异化待遇保障。
(二)我市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情况和生活上、照料上存在的困难。根据智慧助残系统数据统计,我市一户多残家庭近4000户,以老养残家庭户数破万,这两类家庭占我市持证残疾人数量的近一半。其中一户多残家庭主要困难是: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残疾人在生活上不能自理,普遍家庭经济收入低下,家庭在照料照护上压力较大,生活生存条件较差。以老养残家庭主要困难是:成年的残疾人在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依靠年迈的父母进行长期照料照护,随着年龄增大,好多也体弱多病,照料照护能力不断下降。如何进一步保障这两类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照料照护情况,降低长护险的申请门槛,扩大长护险的覆盖面显得很有必要。
二、建议
对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尽管单个失能评估上还不符合享受长护险,但考虑到这些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相关部门能适当降低这部分残疾人享受长护险政策的门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照护照料需求。
邹黎明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交的第363号建议的《关于适当降低长护险政策门槛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宁波市作为全国15个试点城市之一,自2023年起全面试点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护险的失能等级评估制度作为待遇享受的前置条件,从国家到地方都十分重视,也相继出台了评估办法。宁波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文件精神,相继出台了《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甬医保发〔2022〕41号)和《关于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甬医保发〔2024〕6号)文件。从国家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的上层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家庭成员情况或家庭经济条件等非直接影响生活能力自理的因素,并未放入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中;从宁波市和其他试点城市的实施办法里,暂时也还没有对这方面政策的突破。
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照料的实际困难,我市也在申请和服务过程中给予了更多的便利性照顾。针对一户多残疾或独居老人,由定点护理机构辅助申报,并协同社区(村)干部做好后续服务需求和保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慈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