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4-182655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024-11-29
2024-11-29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养老护理员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省、宁波市相继出台政策文件,对推进养老护理员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将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统一部署,我市聚焦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协商,以提升和规范养老护理员相关待遇水平为主旨,市民政局牵头制定本方案,切实加快推动我市养老护理员专业队伍建设。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工作发展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补助对象。明确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及财务、厨师、门卫等与养老护理无关的除外),且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登记入系统,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服务记录,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二部分,补助标准。明确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第三部分,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明确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确定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部分,相关要求。明确加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的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资金使用合法合理合规。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市范围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
五、专有名词解释
1.养老护理员:指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及财务、厨师、门卫等与养老护理无关的除外)。
2.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按照不同的等级享受岗位补助津贴,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亿文、陈璐
联系方式:0574-6301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