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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古塘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务动态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11-12

成文日期:

2024-11-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做好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发布日期:2024-11-12 14:25 信息来源:党建综合办公室

“虽然不起诉了,但行政处罚不可免,希望你能够积极配合,汲取教训,遵守法规,身体力行地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市检察院对一起酒驾自首案件的当事人吴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律教育与普法宣传。

事情要从今年4月1日的晚上说起,当天晚上,民警接到一通特殊的“自首”电话。经过进一步询问,民警得知,电话那头的吴某不仅酒后驾车,还冒险将车驶上了高速公路。在迅速锁定车辆位置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据吴某交代,当晚他在聚餐时喝了两罐啤酒,后接到家人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心急如焚的他便驾车返回老家。途中,吴某便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于是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并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检测,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今年6月,市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吴某虽然免予了刑事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追究被不起诉人的相关行政责任。经查,吴某虽然已被公安机关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但未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此,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对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做好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市检察院一方面加大教育普法力度,开展“拒绝酒驾,文明出行”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酒后驾车危害后果、“醉驾新规”等知识的宣传,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深化案件协调会商机制,推动醉驾等案件实现信息互通、线上流转等。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等常见罪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程序,市检察院还出台了《常见罪名行刑反向衔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审查指引》,已共计办理危险驾驶案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15件,对104件案件精准提出检察意见,有效实现醉驾案件“不刑”转“行”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