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4-180849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4-10-08
2024-10-08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
2023年底,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4年5月,省政府配套印发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提出了新一轮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同时,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4〕5号),宁波市美丽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宁波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甬美丽办发〔2024〕7号),要求2023年PM2.5浓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地区要制定专项方案,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为贯彻落实上级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由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牵头起草了我市空气质量改善“提质进位”方案。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4〕5号)和《宁波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甬美丽办发〔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三方面内容,另含2个附件(分别是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攻坚,到2025年,PM2.5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气。
(二)工作任务:一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发展。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加快制造业绿色升级,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深化排查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二是加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推动锅炉整合提升,推动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改造,引导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三是加强运输结构绿色清洁调整。积极打造绿色城市交通,推进公共交通、物流配送、轻型环卫、城市工程运输等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完善道路数字化监管,增设货车闯进和渣土车覆盖情况抓拍。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水平。四是实施面源综合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严抓施工扬尘综合治理,严格矿山治理要求,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五是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快锅炉、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升,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升级改造。六是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空气质量预报评估,加强应急响应。
(三)保障措施。一是形成强大治气合力。二是优化大气管理体系。三是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四是加强大气资金项目管理,主要做好中央大气资金项目挖掘、储备和申报。
四、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各类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二)适用范围:慈溪市行政辖区范围(不包括前湾新区部分)。
五、实施时间
实施日期是自公布之日(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解读人:许芳芳 联系电话:0574-58969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