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工业集聚区建设和制造业空间腾换攻坚行动,提升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市于8月8日出台《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并于9月7日出台《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及时准确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该政策意见,现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解读。
一、企业对原有厂房拆除重建或加层改造,政府对重建或改建后厂房的容积率有什么要求?政策对提容改建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政策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提容改造,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在工业集聚区控制线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实施的智能化改造提升、新兴产业转型等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鼓励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鼓励2.0以上。对企业自用的,提高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同时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允许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我们是一家规上亩均评价A档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意向购置附近其他企业的空闲厂房,政府对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有什么政策?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报政策奖励?
政策鼓励优势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的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受让低效企业厂房(土地)并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的,对从受让起两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含设备、建筑工程、厂房土地转让)投资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保障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同时,政策还规定优先保障工业集聚区内A、B类企业利用周边零星用地、周边“批而未供”用地。
奖励申报条件:首先企业是兼并收购受让工业用地当年度,以及申报奖励年度的上年度,亩均综合评价均为A、B类的市本级制造业企业;其次是企业实施收购、受让其他企业的厂房后,需按规定要求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协议,纳入慈溪市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第三是从兼并、收购、受让厂房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完成增资扩产项目固定资产(设备、建筑工程、兼并收购受让厂房土地费用)投资500万元(含)以上。
三、本企业拟与周边其他二家企业联合对所在整个区块重新规划改造,改造后需要对不动产权进行重新分割,政策允许我们联合建设吗?有什么具体要求?
政策支持工业用地零星归宗联合改造。支持相邻地域的企业进行联合再开发,各联合体成员可打破权属界线置换土地,根据批准的联合开发方案及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通过补缴差额年限土地价款重新确定出让终止期,重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数不得超过联合开发前的原不动产权证数。政策还支持同一企业对名下多宗相邻土地进行归宗重新布局改造。
联合改造主要要求:一是归宗改造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5,改造后用地仍保持工业用途;二是其次重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数不得超过联合开发前的原不动产权证数;三是改造区块不属规划管控区块或已列入征收拆迁储备项目的区域。
四、该政策如何鼓励属地政府参与到低效工业区块连片改造中去?
政策第三条中规定,针对以国资企业、村级集体为主实施“工改工”100亩以上的标志性连片改造项目,若当年新开工土地面积在25亩(含)以上,按实际新开工土地面积给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2万元/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五、村集体有意向建设标准厂房,政府有什么政策奖励?
政策鼓励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国有企业与村集体合股企业、本市注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工业聚集区内利用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小微企业园区、产业集聚点等制造业小微载体,小微载体建设项目应符合容积率在2.0以上,占地面积达2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达4万平方米以上,小微载体竣工投运后,按建筑面积给予建设方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六、若小微载体投资运营主体招引市外优势企业入驻,有什么奖励政策吗?
首先招商引资对象企业应为市外引进且在本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若企业入驻后与小微载体投资运营主体的亩均税收同时达到15万/亩(含)以上,则按照入驻企业较上年新增开票营业收入部分,每新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小微载体投资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均分。
七、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新购置了镇小微企业园的厂房,计划今年年底从村庄搬迁到小微企业园进行生产,有相关的补贴奖励政策吗?
有。政策鼓励工业集聚区外企业搬迁、腾退入小微载体,对租用或购置3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年实缴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增长超10%的,给予20元/平方米/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针对被征收拆迁的小微企业,有何优惠政策措施?
厂房被征收拆迁的制造业企业购置市属国资公司开发建设的可售标准厂房时,若企业上年亩均评价为A、B类,则可给予最高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类企业则给予最高15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面积不超过原征收拆迁的建筑面积。
九、若企业意向对名下宗地进行分割转让,主要应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申报办理?
主要条件:原有厂区宗地面积应不小于25亩,厂房需拆除重建且建后容积率不得低于2.0,分割方式必须按照宗地分摊方式进行,分割后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0平方米,且应确保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独立使用功能等要求;其次针对工业用地分割受让方实施“先租后售”制度,受让方以租赁形式入驻目标单元建筑,入驻后若连续三年亩均税收均达到15万元(含)以上并同时进规,经市政府同意后则可办理相关流程完成分割,若承租企业确需在三年内提前分割转让的,企业应按年均亩均税收15万元的1.2倍(即15万元*1.2*亩数*提前年数)向属地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属地政府签订分割转让相关履约协议,约定亩均税收及上规等事宜。对承租方(拟受让方)未达到亩均税收15万元分割转让条件的,允许企业向属地政府补缴差额部分的1.2倍,即可视同达标。
分割转让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工业用地分割申请(附分割方案),经属地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申报,经部门联审后,递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同意分割转让的,出具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企业按相关规定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协议,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不动产分割登记手续和转让手续。
十、若企业现状工业用地与规划用途已不相符,应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实施改扩建厂房?具体如何办理?
需要符件三个主要条件,一是现状企业工业用地规划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除负面清单外),负面清单是指规划管控区域(如翠屏山规划核心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等),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329国道沿线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近期(5年)实施区域;政府拆迁改造及腾退计划的区域。二是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的,能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是实施主体应当是上年度亩均综合评价A、B、C类制造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零增地”工业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向属地政府提出改造申请,领取《慈溪市工业用地建设审核意见表(试行)》,由属地政府、经信、发改、环保在审核意见表上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按规定要求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市属国资企业收购低效工业资产再开发,对收购方式有什么具体规定?
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收购低效工业资产再开发,对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建设,或者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低效用地整治等需腾退空间的,除履约协议另有约定外,可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资公司按国有收储、司法拍卖方式收购;市属国资公司对老旧园区进行连片整体开发时涉及小块民营企业用地时,在确保整体项目资金平衡前提下,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征迁方式取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