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3-178138
市财政局
主动公开
人大代表建议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023-07-03
2023-07-03
面向社会
张宝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慈溪高新区内镇属企业税金分享比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税收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水之源,也是支撑属地财政的有力保障。长河镇历来是工业强镇,培育出了合盛、方太、兴瑞、亿日等一大批优秀企业,为长河镇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资源配置、自身发展等需要,企业在区域间(包括市内外)进行搬迁或新办企业是市场行为,也是正常现象。
我局在制定市镇两级体制及具体执行中,一贯秉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延续政策。从2000年开始,为合理划分慈溪经济开发区(老区)企业财政收入归属,市政府多次牵头召开协调会议,并根据形势发展,陆续形成慈政〔2000〕3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13号、慈政发〔2003〕15号、慈政发〔2003〕65号、慈财预〔2006〕24号、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84号等文件,目前在镇级财力结算时按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84号精神执行,运行平稳。
二、保障既得,鼓励涵养。2020年制定新一轮镇级财政体制时,原考虑参照《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9号)文件精神:“因城市更新以及资产配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区县(市)、开发园区之间进行整体搬迁并 产生税收收入的工业企业,搬迁前3年平均缴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数作为基数,设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前3年由迁入地财政按基数100%结算给迁出地财政,后2年由迁入地财政按基数50%结算给迁出财政”对镇(街道)企业整体搬迁至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园区的,设置5年过渡期,5年期满后不再分享搬迁企业税收,但考虑到涉及镇(街道)的既得利益和历史贡献,仍保留了基数内4:6分享的条款;同时为鼓励园区积极涵养迁入企业,体现园区工作成效,将原增量部分4:6分享比例调整为2:8。
三、分类管理,兜牢底线。按现行体制,长河镇和高新区适用不同的财政体制模式。长河镇适用镇级体制,市财政对其“保基本、兜底线”,2022年度长河镇收入基数14649万元,该收入基数已经按照前三年同口径的镇级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当年体制结算的收入基数,相对上轮体制尽量规避了偶发性因素,计算方式更加合理科学。与此同时,确定长河镇支出基数17593万元(市级财政保障),在匹配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时,市级财力已多保障长河镇支出2944万元。而高新区适用园区体制,市财政对其“按劳所得、自求平衡”,高新区日常机构运转及园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由园区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量入为出统筹使用,市财政不另行安排费用支出。就高新区而言,仍处于园区建设的初期阶段,大量涉及征地和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支出需要园区筹集大量资金解决,在融资规模日益扩大,政府又严控政府公益性贷款项目审批的前提下,筹集园区建设资金的难度越来越大,园区财政对园内企业税收贡献的资金依赖日益提高。
综上,从市级角度,现有搬迁企业税收分享政策统筹兼顾、利益均沾的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当然,我们也将充分考虑您的宝贵意见,结合宁波市对跨区域企业搬迁的税源转移补偿政策调整,在新一轮镇级财政体制制定过程中予以探究优化。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慈溪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联系人:许燕歌 联系电话:6383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