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MB1602767C/2021-132578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73-2021-0001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发布日期:

2021-04-06

成文日期:

2021-04-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医保〔2021〕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医疗健康集团、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落实住院DRGs点数法付费下县域医共体付费管理责任,推进我市各健康集团健康管理,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差异系数阈值确定

在按《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计算的差异系数,设定区间范围,在范围之外的差异系数按一定比例调节,具体如下:根据医院系数和等级系数综合计算的差异系数,在等级系数的90%-110%之间的,不作调整;大于等级系数110%的,超过部分按50%计入;小于等级系数90%的,相差部分按30%计入。

二、县域医共体决算

参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通知》(慈医保〔2019〕23号)门诊包干方式,实施住院按县域医共体分配人头包干付费。

县域医共体(包括各医疗健康集团、杭州湾医联体、观海卫二中心,下同)试行住院DRGs点数法与按人头包干相结合付费办法。其中各县域医共体年度住院按人头包干决算的分享分担额,按70%结算;各县域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按住院DRGs点数法付费办法,核算的医疗机构年度结算留用(超支负担)决算额按30%结算。

县域医共体所属医疗机构DRGs年度结算留用(超支负担)决算额=年度医疗机构DRGs总点数×年度点值-年度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DRGs点数法付费办法实施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诊疗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双向转诊,引导慢病、康复、安宁疗护等患者向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分流。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DRGs付费原因推诿病人,不得降低收治住院标准,不得诱导病人住院和手术,不得将住院治疗费用分解至门诊、零售药店或让病人单独自费结算,严禁“挂名住院”和“分解住院”。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DRGs点数考核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人头比、出院人次等指标的统计分析,对不合理增长的,相应核减定点医疗机构点数。

1.严格控制人次人头比不合理增长。根据2017-2019年度平均人次人头比和原住院人次人头比指标,按就高原则确定人次人头比标准,人次人头比增幅在3%以下的,不作核减;在3%以上的,按增幅的一定比例核减DRGs点数(按床日付费的住院人次不列入):其中3%到10%之间核减1/3,10%以上部分核减2/3。

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人头比参照同类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无同类同级别医疗机构,或者因医保有关政策调整和医疗机构规模、等级、科室、服务人群等变化,影响人次人头比的,经医保付费联席会议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住院人次人头比指标。

2.严格控制出院人次不合理增长。以本市医疗机构全年出院总人次增幅为基础,医疗机构全年出院总人次增幅在全市增幅3%以下的,不作核减;超过全市增幅3%且无合理理由的,按一定比例核减点数:其中3%到10%之间核减1/3,10%以上部分核减2/3。

3.医疗机构同时符合以上二条核减点数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核减。因医疗机构发生住院例数过少,出现偶然性的偏差可酌情核减或免予核减。

四、其他

(一)差异系数阈值、县域医共体决算方式等相关规定,可根据宁波市相关政策调整和我市运行实际,经医保付费联席会议同意后适当调整。

(二)本通知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甬医保发〔2020〕44号)一并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医疗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6日

 Word版本请点击下载:关于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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