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0-04-28 09:09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办理材料:

  (一)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名,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申请的,需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在载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需使用水性笔或钢笔。个人申请的,本人亲笔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所在村委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相关登记证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核对)

  (五)送达回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会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办理地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慈溪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74—89590776,8959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