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办理材料:
(一)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名,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申请的,需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在载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需使用水性笔或钢笔。个人申请的,本人亲笔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所在村委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相关登记证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核对)
(五)送达回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会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办理地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慈溪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74—89590776,8959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