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0-127356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20-0009
政务综合类,科技、教育/教育
2020-12-24
2020-12-24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0〕3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精神, 进一步支持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强化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二)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推进分类登记管理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与管理。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现有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段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登记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类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要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申请在审批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依法依规扣除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 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奖励, 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捐赠,探索建立捐赠配比制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清算时,土地性质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补缴出让金。
(四)健全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进行财务清算。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资产纳入社会公共资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清算时,要同时考虑选择登记类型时与选择后至终止时间段的财务清算结果,清偿后的剩余资产,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奖励。奖励时要扣除分类登记时给予的奖励部分。补偿数额不高于出资额及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奖励数额不高于2017年8月31日时民办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政府补助、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 数额的20%。补偿或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户,接受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和终止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五)健全财政支持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生均公用经费以及民办学校发展质量等方面的奖补。实施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招生计划和学生入学条件的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其中高中段学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且以原值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加强分类收费指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原则上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确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经批准实施小班化教学的,按规定的最高班额与小班化班确额进行折算后确定收费标准。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八)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民办学校应逐年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其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民办学校应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市财政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实际教师人数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教育事业费补助用于教师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名优骨干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同等待遇,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由所在学校经考核后负责落实。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年金等补充保险中学校承担部分,市财政按民办学校实际交纳的金额给予50%的补助。民办学校教师退出教师岗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并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民办学校交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按规定与在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引导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的5%,建立教师专项发展基金,定向用于教师医保、教龄补助等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民办学校可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待遇。经市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原公办学校教师或经市教育局招录后直接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事业身份教师在2018年6月1日前经市教育局批准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市教育局保留其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教育局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同层次公办学校,并由挂靠学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6月1日以后经市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或经市教育局招录后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教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在民办学校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规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在农村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参照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津贴等,津贴补助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确定,由所在学校发放。
(九)健全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薄弱民办中小学累计任教、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挂职、支教期间,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原有的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期满后回原单位任教。对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任教、任职超过规定比例或年限,非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或者使用公办编制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等行为的学校,应于2022年底前按规定对其整改到位。在2018年6月1日前经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原公办学校教师或经市教育局招录后直接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事业身份教师,与民办学校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根据公办学校编制和岗位需要,由市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统一安排。2018年6月1日以后经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或经市教育局招录后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今后若需流动到公办学校,须经所在民办学校同意,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十)保障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两免一补”、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类同等的资助政策待遇。义务段民办学校接受学区生相应财政补助经费过渡期可参照原办法。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 按规定提取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四、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十一)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校如有违规利用财政性资金办学及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其招生政策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
(十二)加强教学管理。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学前教育阶段要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禁使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严禁民办义务段学校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十三)提高办学质量。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鼓励民办学校特色发展和错位发展,打造一批一流学科和精品课程,形成一批有区域影响和市场竞争力的慈溪民办教育品牌。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创办办学理念先进、课程设置多样、注重特色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支持推动民办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落实安全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支持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建立由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与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重大问题,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行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强化教育督导。加强民办学校信用建设,完善信用承诺制和计分制,建立信用档案,纳入“信用慈溪”体系建设。要健全民办学校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风险基金,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须按学费年总收入的2-5%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重资产运营学校账户最低余额应保持在学宿费年总收入的5%以上;没有将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登记在学校名下的轻资产运营学校账户最低余额应保持在学宿费年总收入的10%以上),对账户最低余额低于规定比例的学校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依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民办学校大额资金(根据人行、银保监局及银行等单位规定设定)流动监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引导学校将校内社会化事项,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放管服”改革,定期开展民办教育发展质量情况评估,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3〕45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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