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98XR/2019-77834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发布日期:

2019-06-21

成文日期:

2019-06-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电竞比分网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7号建议的答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减税降费的指导意见。我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都由基建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的,虽然收费根据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慈政发{2013}51号)执行。但文件中第五章第十三条中规定:核增工程价款及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在相应条款中予以约定。实际中介机构已向建设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再次收取施工企业核增及核减费用,纯属重复收费,完全违背了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减税降费的指导意见。据了解,周边县市已有地区取消了该类费用的收取。

为巩固我市建筑之乡的良好环境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敬请市审计局(基建审计分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特建议如下:

一、取消工程核增部分施工企业承担的审计费用。

二、取消核减超过5%部分施工企业承担的审计费用。

三、由业主、监理、跟踪审计确认的变更部分单价,在决算审计时应予以认可。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审计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建议慈溪市内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完成审计工作。

蒋尧飞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重复收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为了认真办理好这一建议,我局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并认真吸纳了市住建局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收取结算审核费是相关文件规定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监督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您提到的《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13﹞51号)已同时废止。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增工程价款及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在相应条款中予以约定”。该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执行,该通知规定工程结算审核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收费和追加费用,基本收费标准以送审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标准,追加费用以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为收费基数,费率为5%。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施工企业根据招投标的法律程序,针对建设(代建)单位的要约做出的承诺,应予履行。

二、您提到“……中介机构已向建设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再次收取施工企业核增及核减费用,纯属重复收费……”。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委托的结算审核相关费用, 2018年7月开始已由市财政保障直接由投资审计中心与中介机构结算支付。您提到的重复收费问题,因核减在5%以下部分的费用由投资审计中心支付,核增部分和核减超过5%以上的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故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我市目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编制质量普遍较高,但个别施工企业虚增工程量、材料单价偏高、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等现象仍时有发生,2018结算项目的平均核减率为6.24%,个别项目的核减率甚至达到10%以上。因此,为防止工程结算中出现漏算、高估冒算等问题,控制工程价款的核减率,设置相关条款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也有助于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认真细致编制工程结算书,将核减率控制在5%以内、努力减少核增额,最大限度避免支出审核费。此外,您提到的“周边县市已有地区取消了该类费用的收取”,据我们了解,宁波大市内各县市区目前均在收取。

三、您在第三点建议中提到的“由业主、监理、跟踪审计确认的变更部分单价,在决算审计时应予以认可”。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监督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17〕76号)第二章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等监督任务”、第三章第十一条“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查工程变更的经济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审核工程变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变更工程价款,关注变更造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调整的情况”的规定,工程变更的价款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监督职责内容之一,因此,业主、监理、跟踪审计确认的变更部分单价,须在结算时予以审核。

四、您在最后提到“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审计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建议慈溪市内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完成审计工作”。目前我们的协审中介是通过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入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协审工作按规定并不能仅限于本地协审中介实施。

我们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的辅导,继续通过审计建议函、审计预警函等形式,将工程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广泛告知各建设单位,提高建设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的审核管理,合理确认变更单价,防止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漏算、冒算等现象,从而让施工企业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推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此外,对于外地协审中介参与的审核项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促进外地协审中介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的顺畅化、便捷化,推动协审工作提效、增速。

最后,期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慈溪市审计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