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28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19-0005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2019-04-30
2019-04-30
面向社会
慈民养〔2019〕47号
废止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3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慈政发〔2011〕54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电竞比分网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9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
抄送: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