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10C/2018-08512
市教育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科技、教育
2018-11-28
2018-11-28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市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和宁波市《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
3.《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
4.《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
三、主要内容
1.确定公民办联动的收费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联动调整,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范围内确定。
2.确定首次调价幅度。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018学年度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原保教费标准的40%。
3.确定老生不调价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至幼儿园毕业。
4.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5.明确经费使用要求。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幼儿园合格的劳动合同制教师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五、解读单位
市教育局